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更㈠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
簡燦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
蔡家興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宣示辯論終結,茲上訴人因遺漏聲明事項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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