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洪木田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北市政府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臺北市政府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暨真
 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補正。
末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
 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亦
 有明文。原告應補正業已向被告臺北市政府請求協議,經被告
 臺北市政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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