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主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14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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