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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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皓哲 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