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與被告 盧光作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準備書狀(含證物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