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5號

原告 曾仲謙

被告 林炤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第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林慈雁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穎君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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