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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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戊○○
丙○○庚○○甲○○乙○○己○○丁○○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八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九、三八七五、四○四八、四○四九、四○五六、四一五六、四三一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又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同法第四十七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審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審判庭係由審判長 王錫寶 、法官蕭仰歸、許文章出庭審理。有該審判期日之審判筆錄附卷可稽。詎其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判決,則係由審判長王錫寶、法官林家惠與法官許文章作成。法官林家惠未於審判期日參與審理,竟參與判決,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推事)參與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原審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審判時,係由審判長法官王錫寶、法官蕭仰歸、許文章出席審理,有審判筆錄可稽。乃原判決所載參與判決者,卻為審判長法官王錫寶、法官林家惠、許文章,其中法官林家惠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自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陳炳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