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顯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
莊明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