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8號聲請人 廖威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林明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