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聲請人 賴宗賢 上聲請人賴宗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受發票人委任辦理公示催告,請補發票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亞柏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韓瑞材 )。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