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楊杜根 上聲請人楊杜根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 鄭仙梅 」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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