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9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宏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