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537號原告 馮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宇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魏賜琪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