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3號再審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停止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560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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