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北縣汐止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