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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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煜翔 律師 連雲 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㈠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13,200,000元。
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6,600,000元。
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20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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