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㈠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7,500,000元。
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7,500,000元。
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00,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