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王秀玲 等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扶助上訴人王秀玲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