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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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本案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文財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21日達成認罪協商合意,惟被告業已於108年
3月26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本案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情形,而不得為協商判決,爰撤銷本院於108年3月21日所為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