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8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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