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炫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炫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炫易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炫易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23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7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衡酌其各次犯罪情節、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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