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25號聲請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緊急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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