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大友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黃建 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 葉步銚 │渣打商業銀│105年6月30日│126,000元│AA三七二七五五│大友汽││││行龍潭分行│││五│車材料││││││││行黃建││││││││榮│││││││││││││││││├─┼─────┼─────┼────────┼───────┼────────┼───┤│2│ 古潤嬌 │渣打商業銀│105年6月30日│212,800元│AA三七二八三三│大友汽││││行龍潭分行│││九│車材料││││││││行黃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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