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緝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克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毒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克強前因兩次施用毒品案件,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7年10月8日以87年度偵緝字第6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送強制戒治並起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月31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同年9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被告竟仍不知悔改,又於90年11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分,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90年11月9日在臺北市○○區○○路○○○巷底查獲,並扣得施用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吸管乙支(內有安非他命殘渣),因認被告涉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項修正乃為符合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屬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決定新舊法之適用。又關於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參。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並刪除第81條規定,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言,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時效期間之規定,追訴權之期間為10年,再依第83條第3項停止原因何時視為消滅之規定,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2年6月即視為消滅;若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2項之規定計算,時效期間則增長為20年,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5年始視為消滅,且關於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期間仍不予扣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經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0年11月9日,又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應為10年,復因被告逃匿,經發布通緝,上開通緝被告時間內審判程序不能繼續,是時效期間並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再本案偵查係於90年11月9日開始,嗣檢察官於91年3月20日提起公訴,於91年4月10日繫屬本院,後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2年5月12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1845號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77號卷、本院91年度易字第488號卷等卷內之解送嫌疑人報告書、收案戳章、起訴書及通緝書等資料屬實。因此,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應自90年11月9日起算1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12年6月,及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90年11月9日至本院發布通緝之日即92年5月12日期間共1年6月又3日,扣除檢察官91年3月20日提起公訴後至91年4月10日繫屬法院前之21日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4年10月21日,本案顯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92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檢察官認與經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既經諭知免訴判決,即難認與移送併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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