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簡化清
簡化明
簡武龍
簡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下
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