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簡化清
       簡化明
       簡武龍
      簡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下
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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