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原告昌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漢竑興業有限公司設高雄縣鳳山市○○路四五之十八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丙○○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