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七七一號
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之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