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黃淑聆 原告 王志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