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抗告人 陳盛庸 相對人 陳吳 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裁定(關於駁回上訴),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因其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