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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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賴秋貴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賴秋貴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三、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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