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36號聲請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香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票據法民法規定,就年息超過百分之二十部份無請求權)。
三、相對人陳香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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