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一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鸞 因99年度訴字第18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尚不足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