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聲請人 林偉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5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12年2月1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人之財產計有存款新台幣(下同)914元、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份票面金額225,000元。然經本院查知,依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可知,本期損益(稅後)為-416,785元,權益總額為-14,014,140元,則其股份顯已無價值,而無變價實益,復以債務人之存款僅914元,不足以支付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所提資產表等在卷可參。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於112年2月1日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份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5,000元。
2、郵局存款:914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