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金大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新台幣)│││├──┼─────┼──────┼──────┼──────┼─────┼────┤│1│金大輝實業│台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9日│57,200元│BEB0000000│瑞億漆行│││有限公司│金門分行│││││││法定代理人││││││││:許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