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傅政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換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二、惟債務人至109年9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36,483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