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9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8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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