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小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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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
年3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
國9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