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羅博新 即中亞企業社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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