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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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7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前向訴外人卓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卓越數位)訂購優樂團(兒童套書),並採分期付款買
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三萬二千零四十
元,期限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共計三十六期,每期繳款金額為八
百九十元,原告已依約給付貨品,惟被告僅繳付二十三期
即未再繳款,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顯已違約,屢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嗣因卓越數位將系爭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分期付款申請表是伊簽
的沒錯,但對於原告請求金額有意見,因為卓越數位已經
倒了,而且軟體也壞掉,之前要維修也連絡不到人,所以
九十七年四月起就沒有繳了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及分期付款
買賣約定書影本一紙為證,而被告自承分期付款申請表為
其簽署,固辯稱因訴外人卓越數位已經倒了,而且軟體也
壞掉,之前要維修也連絡不到人,所以九十七年四月起就
沒有繳了等語,惟並未提出何證據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
自可採認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
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