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關於被告前科之
記載更正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95年度易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
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罪分別經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又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所記載「被告 楊美麗
,更正為「被告 楊麗玲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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