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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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謝式洲 被告 李秀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樑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52元【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物之價值】;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定價額核定為255,696元【即原告向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承租系爭土地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