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書狀,尚無法確定原告合併主張㈠返還本票、㈡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係何種類型之訴之合併,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