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О三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如後附之民事判
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稿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三號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王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