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ОО三號
原 告 丙○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聰宜
訴訟代理人 李志潔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主張,被告甲○○係原告管理之丙○企業大樓廠房(
高雄市○鎮區○○路二八八之八號二樓之一、二樓之二)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
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八十九年八月止,尚積欠管理費及公共水電費等共計二萬九千
三百三十六元未繳,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
付命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經營之百美電鏽有限公司已於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