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七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