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未載到期
日,票號0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元之本票乙紙之票據債權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一紙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五四五四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顯係他人偽造,原告不應負擔此項本票債務,為
此提起本訴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則以系爭本
票擔保係原告委託其弟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向被告承租廠房乙棟,為
擔保租賃債務而簽發系爭本票,詎原告共積欠五個月合計六十五萬元之房租未付
,且甲○○另向被告借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