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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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70號
原 告 黃明煌
上列原告與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原因事實,或提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金重訴字第十一號
判決書影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