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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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周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3日向萬泰商業銀行
請小額信用貸款,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但被告未
依約給付,尚欠如聲明所示之款項,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該銀行已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爰依上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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