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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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甲○○受判決人乙○○右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張慶禎 因詐欺案,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停止刑罰之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有聲請人提出上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確定判決及借款收據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廿一條規定相符,應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卅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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