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26號聲請人 劉思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100年12月19日│7,000元│0000000│││ 李添財 │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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